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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清十大酷刑之蒸刑,將人活活蒸煮燙傷致死(殘忍至極)

二、古代關(guān)于蒸刑的記載

隋代以后,朝廷頒布的刑法正式規(guī)定的死刑只有絞、斬、凌遲等,但烹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刑罰一直有人使用。五代時(shí),后唐明宗長興年間,姚洪奉朝命率數(shù)千人戍守閬州,被叛將董彰拘禁,不肯屈服。董彰叫人架起大鑊,添滿水燒得滾沸,讓十名壯士割姚洪的肉放在鍋里煮而食之。姚洪至死大罵不絕。這是將人一邊凌遲一邊烹,比烹煮整個(gè)活人更慘毒。

南宋初,秦檜專政,殘害忠良,他也用過烹人的刑罰。直到清末,杭州古代藩屬舊址東側(cè)射堂庭院中,還保存著一只大鐵鑊,上寬下窄,直徑四尺,深二尺多,原有鐵蓋,后失落。據(jù)傳說,這只鑊就是當(dāng)年秦檜烹人用的。但秦檜當(dāng)時(shí)曾經(jīng)烹過何人,史書未見記載。

上述種種蒸刑,都是用水煮,這符合“蒸”字的本義,《釋名》早有“煮之于鑊曰烹”的注解。但是,歷史上也有用油炸人的酷刑,這也叫蒸,或者叫油蒸。南朝梁時(shí),侯景亡命東魏,后來又南奔,高澄命令部下抓到他的妻子,先剝下面皮,然后又用大鑊盛油把他們煎死。

清末學(xué)者俞樾講過一個(gè)故事,說四川巴縣有一名武生,自恃拳勇,武斷鄉(xiāng)曲,有一天他做夢被閻王抓去,讓他受地獄里的種種酷刑,其中就有油炸。俞樾寫道:“(冥王)乃命獄卒,以鐵叉叉入油鑊中,頃刻肌膚糜爛,臟肺焦灼,苦不可言。”這雖然是夢境,卻能反映出用油烹人的那種慘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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